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3632589人
1
旨:
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之追繳押標金通知,及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或向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或調解,於共同投標案件,應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為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