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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共同投標得標廠商之各成員均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亦有繼受全部契約或統一請領契約價金之可能,尚不得依個別廠商主辦項目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認定採購金額是否構成政治獻金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所稱「巨額採購」
2
旨:
函釋共同投標如有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情形之可採行方式
3
旨:
函釋有關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契約價金之分配等相關履約疑義
4
旨:
有關本案共同投標廠商雖應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但依採購法第 25 條規定,其受領契約價金之債權,乃依契約約定之主辦項目及所占契約金額享有各自依約請求給付工程款之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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