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土木包工業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造價限額為新臺幣六百萬元,其承攬工
程之橋樑柱跨距為五公尺以下,建築物高度、建築物地下開挖深度及鋼筋
混凝土擋土牆高度之規模範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 4 條 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其工程規模範
圍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二十一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六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十五公尺以下。
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其工程規模應符合
下列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九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下。
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