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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第 2 條
現行條文:
土木包工業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七百二十萬元,其承
攬工程之橋樑柱跨距為五公尺以下,建築物高度、建築物地下開挖深度及
鋼筋混凝土擋土牆高度之規模範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修正時間:
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2  條  土木包工業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造價限額為新臺幣六百萬元,其承攬工
          程之橋樑柱跨距為五公尺以下,建築物高度、建築物地下開挖深度及鋼筋
          混凝土擋土牆高度之規模範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 4  條  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其工程規模範
          圍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二十一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六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十五公尺以下。
          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其工程規模應符合
          下列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九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下。
          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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