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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函詢關於工程施工查核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每點扣款金額是否得以提高?及違約金有無金額上限規定等疑義
2
旨:
機關依採購契約要項第 51 點另成立新購案由第三人辦理改正者,在執行過程中發生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及保固金之扣收,及減價收受所產生之餘額,非改正必要費用,與原購案訂約廠商無關
3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規定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8 條定有明文,其減價之金額無須訂定底價,與限制性招標之議價程序有異
4
旨:
機關就全部履約標的辦理驗收,如其結果一部分採減價收受,且經要求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仍須扣罰違約金
5
旨:
工程保險之附加條款限縮承保範圍或契約對保險要求,如於驗收合格後始發現工程保險之履約情形與契約約定不符,倘有減價之必要,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第 2 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8 條第 2 項等規定檢討辦理減價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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