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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各機關辦理採購之驗收,為免影響廠商權益應依法於規定期限辦理
2
旨:
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第 2 項執行疑義
3
旨:
各機關辦理之採購,應依法限期辦理驗收,且不得藉故拖延驗收作業,刁難廠商影響廠商權益,如有違反者應依相關法規範追究相關人員疏失責任
4
旨:
機關委外辦理旅遊服務,屬勞務採購,依政府採購法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之規定,得免收或予以減收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又機關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驗收並付款,如有拖延情形者,應懲戒相關人員
5
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有先行使用部分標的之必要者,請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3 條至第 95 條規定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並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6
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稽核監督後之機關應注意事項,分為準備招標文件、押標金保證金、決定招標方式、開標程序、等 12 種共 22 項注意事項及其所涉之相關法令
7
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之採購缺失,共計有決標程序、履約程序、契約變更、驗收作業等 4 項 8 種注意事項
8
旨:
機關辦理採購時,應依法限期驗收,不得拖延或未驗收即予使用,並依規定支付款項,如有疏失或應懲處情事,則應追究相關人員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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