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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機關辦理採購,應於履約期間利用「拒絕往來廠商」公開資訊,注意得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有無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所規定不得作為分包廠商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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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之耐震標章特別監督制度非屬法令規定,難以作為訂定政府採購之投標廠商資格之依據;投標廠商之資格應依政府採購法、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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