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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請注意避免發生得標廠商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轉包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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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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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要旨: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應詳細載明,主要部份為何,並視個案需求及廠商資格而為不同認定,避免發生全部自行履行困難或主要部份比重過低情形,進而影響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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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要旨: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之耐震標章特別監督制度非屬法令規定,難以作為訂定政府採購之投標廠商資格之依據;投標廠商之資格應依政府採購法、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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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要旨:
有關「分包廠商」與「協力廠商」之差異及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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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要旨:
有關各機關於辦理工程採購案時,如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部分」,而交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者,即屬違法,各機關應確實注意有無相關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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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要旨:
有關各機關於辦理工程採購案時,如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部分」,而交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者,即屬違法,各機關應確實注意有無相關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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