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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令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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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各機關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辦理預算金額新台幣十萬元以上採購案之決標,其決標結果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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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9.10.09 (89)工程企字第 89029207 號函、89 .12.21 (89)工程企字第 89037914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即無須陳報首長或授權人員,但仍需加強內部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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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機關採購公用事業之標的,係依一定費率提供者,得依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為辦理之依據外,亦為政府採購法所稱之特殊情形,應可免刊登公告該決標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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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若辦理之採購案係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廠商招標,因與廠商議價而成廢標,無須刊登無法決標公告,此係為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84 條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政府採購法第 61 條之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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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資料依政府採購法第 62 條規定應定期彙送主管機關,其彙送期限比照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84 條第 3 項規定,為自決標日起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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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公開評選技術服務廠商作業流程」,適用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限制性招標遴選技術服務廠商之技術服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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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之採購缺失,共計有決標程序、履約程序、契約變更、驗收作業等 4 項 8 種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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