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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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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於宣布保留決標,作成保留決標紀錄並簽請核准後,是否須再作一次決標紀錄疑義
2
旨:
機關辦理採購得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第 1 項及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於預算案未經立法程序前辦理招標,並應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於招標文件
3
旨:
回覆「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中「大量訂購」、「作業內涵具議價或比價性質」等規定適用之疑義
4
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稽核監督後之機關應注意事項,分為準備招標文件、押標金保證金、決定招標方式、開標程序、等 12 種共 22 項注意事項及其所涉之相關法令
5
旨: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8 條之決標紀錄表,應載明審標結果,即審查廠商投標文件時,對不合格之廠商,應於決標紀錄表敘明其原因及依據,供投標廠商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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