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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各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如屬異質之採購建議儘量依規定辦理
2
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及『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說明會(中央機關)」會議紀錄
3
旨:
檢送召開「本會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及『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說明會(地方機關)」會議紀錄
4
旨:
檢送「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異質工程採購認定原則」、異質最低標作業程序重點摘要及流程圖、異質最有利標作業程序重點摘要及流程圖
5
旨:
公告金額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6
旨:
修正「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增修「同質最低標決標」及「異質最低標決標」,並應注意統包作業須知相關規定
7
旨:
承攬公共工程規劃、設計、監造工作時,權益受損之疑義
8
旨:
因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有限縮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2 項所為採購決定之虞,恐造成機關實務執行之困擾,故將之停止適用由各機關視個案依法本於權責辦理
9
旨: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決標方式之選擇,宜由招標機關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52 條本於權責為適當之決標決定,另為兼顧效率、品質及清廉之作業機制,各機關請依說明事項三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10
旨:
為避免廠商低價搶標,影響履約品質,機關辦理委託廣告服務採購,如屬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所稱「專業服務」或「具異質性」者,得不訂底價採最有利標辦理。所謂「異質」,係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標的,於技術、品質、功能等有差異者而言
11
旨:
停止適用「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異質工程採購認定原則」、異質最低標作業程序重點摘要及流程圖、異質最有利標作業程序重點摘要及流程圖,並自 105 年 7 月 29 日生效
12
旨:
臺北縣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鄉鎮市公所辦理採購時,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05.25 工程企字第 09800226570 號函之決標原則,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13
旨:
為臺北縣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工程採購擬採最有利標決標案件,茲訂定本府核准原則
14
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各機關辦理工程採最有利標遭遇之問題 (北部地區) 座談會」會議紀錄乙份
15
旨:
各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如屬異質之採購,儘量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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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件金額達新臺幣 2 億元以上者,應採購屬性評估其異質性,以避免工程施工困擾及追加預算影響外界觀感;至於未達該金額之工程採購案件,亦得評估其異質性以擇定適當決標原則
17
旨:
檢討目前最有利標相關規定,修訂「機關以最有利標辦理採購案評估表」
18
旨:
機關主 (會) 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商業條款」釋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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