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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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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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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以複數決標方式辦理電腦週邊設備用品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4 款「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之規定,並於說明二詳列其可行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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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國立大學校內不同區之建築物於同一時間內,就不同廠商進行施作建築物耐震補強工程,應依法採用複數決標,分項辦理投標、開標及決標,並得於招標公告及文件載明後續擴充金額之條款,如廠商無法履約,可洽他項得標廠商接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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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應避免廠商低價搶標影響技術服務品質,及選擇優良廠商決標之作業方式,以維護公共工程研究規劃、設計、監造及專案管理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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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機關辦理聯合採購之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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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為統一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訂定花蓮縣各鄉鎮市公所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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