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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之性質屬行政規則,係主管機關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或運作,而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核其內容尚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或技術性事項,且未牴觸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之規範意旨,是以,招標機關辦理同法第 26 條相關事項,自應遵照其規定執行。又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法院以審查為原則,惟於具有高度屬人性之評定、高度科技性之判斷、計畫性政策之決定及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因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例外的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項之決定,有判斷餘地,而對其判斷採取較低的審查密度,僅於行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得予撤銷或變更。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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