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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及第 52 條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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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機關遇複數廠商標價相同時,機關應同時洽該複數廠商願按決標價承作之意願,無意願者,即不納入此一階段決標對象之考量;倘均有意願且未逾擬決標數量者,即洽該複數廠商減至決標價後決標;若該複數廠商有意願按決標價承作,然已逾擬決標數量者,則以抽籤方式決定優先決標對象,並建議於招標文件預為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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