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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2年裁字第 332 號
要
旨:
法院所為之證據取捨,以及事實之認定,若和當事人所主張、希冀不同者,若法院針對其所為之證明力判斷標準,有詳實描述者,僅需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後,未有違反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時,自不得任意指摘有所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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