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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違約金債權,於有約定之違約情事時即已發生,不因契約解除而隨同消滅。至契約解除後,原履約標的物之金錢是否受有利息損失,要非所問。又民法第 252 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至是否相當,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及債務人若能依約履行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一切利益,以為衡量之標準,倘所約定之額數,與實際損害顯相懸殊者,法院自得酌予核減,並不因懲罰性違約金或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而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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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規定之圖利罪,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客觀上違背其所應遵守之禁止規範或命令規範,因而凸顯個別之特殊利益,既因公務員違背法令所致,該項所圖得之利益,其取得及保有即不具有正當法律權源,均屬本款所規定之不法利益。前述「不法利益」,只須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因其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與不法圖得之自己或其他私人利益間,具有因果關係,即可成立。故公務員連續違法洩露兩日之河警不定期夜間巡查資訊,致使前述期間公司之盜採砂石犯行免遭查緝,得以續行盜採獲利,其客觀上違背應遵守之禁止規範,而凸顯趁機盜採砂石之公司之特殊利益,係因公務員違背法令所致,該公司所得之利益,即不具有正當法律權源而屬同條項款規定之不法利益,且與該公務員違法洩密之違背職務行為有因果關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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