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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河道搶險搶通復舊及有價土石處理原則」
2
旨:
關於經濟部就「政府採購法」所提疑義
3
旨:
機關辦理採購係按「招標標的」之預算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
4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條之疑義
5
旨:
就政府採購法有關預算金額之認定釋疑
6
旨:
公立學校以代收代付款方式為學生代辦之採購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7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
8
旨:
關於經常性採購之疑義
9
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5 年 9 月 26 日「研商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委託經營或營運管理採購金額之認定疑義」會議紀錄
10
旨:
函詢政府採購法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於執行時之疑義
11
旨:
檢送機關辦理文化創意採購缺失態樣,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1、3、7條之事前規劃欠周延:因不符規定而使決標後撤銷而產生問題,等 13 項,請勿違犯,並加以改正
12
旨:
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所指之後續擴充,應於文件或公告中,選擇期間、金額、數量其中之一為擴充條件之說明,但應符合施行細則所明定之計算金額方式
13
旨:
機關將公車候車亭上街道家具廣告委由廠商營運,並每月向該廠商收取固定額度價金,其使用價值應視實際狀況認定,而採購金額則以廠商之廣告收入進行估算,如機關未有支出金額,可於招標公告中之預算金額填列為 0
14
旨:
檢送「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其分為準備階段;採購、履約管理、驗收等 2 階段共計 15 種錯誤態樣
15
旨:
修正「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刪除其中與政府採購法無直接相關之序號(五)限制,以免牴觸政府採購法或增加限制
16
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公開評選技術服務廠商作業流程」,適用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限制性招標遴選技術服務廠商之技術服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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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如具有償委任性質,屬勞務之委任,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2 條、第 3 條、第 7 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等相關規定
18
旨:
有關機關辦理「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適用範圍之補充說明
19
旨:
為避免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發生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情形,特將各種可能發生之違失情形臚列如「選擇性招標錯誤行為態樣」,各機關勿犯相同錯誤
20
旨:
有關各機關基層人員辦理採購作業,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辦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並建立投標須知範本、多種採購契約範本及表單格式供機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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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檢送 97 年度第 1 次採購稽核小組績效考核結果彙總表 1 份,各機關採購稽核小組應於檢視情形後,加強稽核監督作業,以增進稽核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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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稽核監督後之機關應注意事項,分為準備招標文件、押標金保證金、決定招標方式、開標程序、等 12 種共 22 項注意事項及其所涉之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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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99 年第 3 季稽核監督各機關應行留意事項,包括準備招標文件、押標金保證金、決定招標方式、開標程序、審標程序、評選作業、底價訂定、決標程序、契約變更及驗收作業等事項
24
旨:
修正臺北縣政府制定之投標須知範本
25
旨:
有關員工出國觀摩,其眷屬以自費方式隨團者,如以機關名義辦理招標並作為簽約主體,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辦理採購者,適用政府採購法,另其他相關辦理疑義如本函所示
26
旨:
檢送「各級政府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經費處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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