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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辦理環境清潔維護招標,得標廠商未履行簽約義務,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依法應不予發還
2
旨:
關於得標廠商及連帶保證廠商因無法繼續施作遭解除契約,得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疑義
3
旨:
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
4
旨:
依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布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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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令發布修正之依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自即日生效
6
旨: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8 條第 1 項第 2 款辦理之案件,其決標程序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12 條及第 13 條之監辦,得通知其他未得標廠商到場減價,並註明未到場者,視同放棄
7
旨:
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並自 100 年 8 月 22 日生效
8
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業已彙整 98 年第 2 季稽核監督各機關採購主要缺失情形,請於辦理類案採購時參考留意所列事項,以避免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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