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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五十八、七十一條文疑義
2
旨:
函詢準用最有利標及採最有利標精神議、減價程序執行疑義
3
旨: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執行疑義
4
旨:
承攬公共工程規劃、設計、監造工作時,權益受損之疑義
5
旨:
僅一家廠商投標,機關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議價,其底價之訂定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第 3 項規定,惟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6
旨:
檢送「異質採購最低標錯誤行為態樣」,計有招標準備作業等 3 類共 1 6 項錯誤之態樣,並可依據評分方式及價格競爭,而發揮最低決標方式之降低金額功能
7
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公開評選技術服務廠商作業流程」,適用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限制性招標遴選技術服務廠商之技術服務案件
8
旨:
機關為阻止非屬意之廠商得標,刻意訂定偏低底價;為利屬意之廠商得標,刻意訂定偏高底價,屬違反公平、公益、平等原則之行為,應勿採行。採購人員應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有關規定辦理,倘觸犯刑事法令,並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9
旨:
依政府採購法第 49 條採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底價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如有辦理開標程序,底價則應於辦理比價之開標前定之
10
旨:
有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49 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同條第 3 項規定辦理且採最低標決標案件,其底價訂定於不同情形適用之規定
11
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檢送 97 年度第 1 次採購稽核小組績效考核結果彙總表 1 份,各機關採購稽核小組應於檢視情形後,加強稽核監督作業,以增進稽核成效
12
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減少或防止因採購所發生之缺失及弊端,將召開「提升公共建設品質及效率具體作法座談會」而為宣導,其會議簡報共詳列審慎評估可行性,不貿然採購,以撙節公帑等 9 項防範採購缺失策略
13
旨: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2.08.13 工程企字第 09200335340 號函所示,底價訂定時機,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規定,應由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決定辦理,惟機關仍得依招標方式及底價核定作業程序需要,酌予調整
14
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業已彙整 98 年第 2 季稽核監督各機關採購主要缺失情形,請於辦理類案採購時參考留意所列事項,以避免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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