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3623392人
1
旨:
機關訂定底價依法係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
2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執行疑義
3
旨:
投標廠商標價偏低之採購事件,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4
旨:
依政府採購法第 27 條,機關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預算及預計金額,故公告系統之「預計金額」欄位,係屬選填性質,機關得自行決定是否於招標公告登載,如選登載者,亦得自行決定公開該預計金額
5
旨:
依據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政府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其訂定之底價應經由機關首長核定,又決標後調整欲契約單價,得與廠商協商討論,且調整後之價格,須具備合理性,不得因價格低廉而有降低工程品質之虞
6
旨:
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機關訂定底價應由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契約個別項目單價調整為契約約定事項,如無正當理由,決標後雙方應依契約內容履約
7
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考量工作項目之成本受油價波動影響情形,合理、核實編列工程預算及訂定底價
8
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稽核監督後之機關應注意事項,分為準備招標文件、押標金保證金、決定招標方式、開標程序、等 12 種共 22 項注意事項及其所涉之相關法令
9
旨:
臺北市政府重申各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規定訂定底價。該訂定底價之落實可參考政府機關過往類案採購決標資料等,或可依同法第 34 條第 1 款後段規定,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公開徵求廠商提供相關報價資料
10
旨:
按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原則上應訂定底價;且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3 條規定,由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再經由承辦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又訂定底價時,得參考臺北市政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所擬之底價訂定作業流程圖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