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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認定被告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或有無參與不法犯行,必須連貫各行為人行為情境之「前後脈絡」,及相關證據間之相互印證、補強作用,作為判斷基礎,以避免產生「隧道視野」,造成法院判斷上之偏狹,此於多人分工合作,各自遂行所分擔之部分行為之現代型多數參與犯類型而言尤為重要。又事實審法院就卷內被告有利及不利之直接、間接證據,應一律詳為調查,不得將各項證據予以割裂,分別單獨觀察判斷。而證據法上佐證法則所補強者,只須因補強證據與供述證據之相互參酌,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即足當之。再尚有其他足以影響結果之重要疑點或證據並未調查釐清,仍難遽為被告有利或不利之認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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