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法院如未說明所憑證據足供證明事實之心證理由,或就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摒棄不採,又未說明不採之理由,或其調查證據未臻完備,不足以判斷事實之真偽,均構成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如認定事實與所憑證據內容不相適合,為違反證據法則;所述理由自相矛盾,則屬判決理由矛盾。此外,原判決雖認原處分為違法,然未依職權詳加調查認定原處分是否具有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第 1 項之要件而衡量應否做成情況判決,雖當事人於原審對此未為主張,然此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如未就此部分依職權為調查,並於判決理由中詳為說明,自有應調查事項未為調查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