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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公開評選技術服務廠商作業流程」,適用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限制性招標遴選技術服務廠商之技術服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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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機關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除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41 條第 2 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規定外,應及早回復,使其有更充裕之備標作業時間;且不予受理時,應立即回復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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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為了保障本國勞工就業權益,各機關辦理工程時,應配合本函所列 2 原則-「以本國勞工市場行情價格編列工程預算」及「工程契約內明定優先使用國內勞工之條文」辦理,俾以鼓勵營造業優先僱用本國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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