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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檢送「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2
旨:
檢送修正後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以供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時審核投標廠商之合法情形
3
旨:
有關辦理高鐵車站特定區統包工程暨區段徵收正式作業案,其投標廠商資格審查疑義
4
旨:
專案管理廠商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規定,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若僅辦理該規劃案之專案管理且契約已完成,該廠商則得參與設計案之投標
5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應注意不得有故意擇期刊登,以不利於該廠商參與特定採購為目的之意圖
6
旨:
政府採購法所稱之廠商,並無明確指出及於分包廠商,若有不公平之競爭或利益衝突之情事發生者,應就個案而為審查檢討,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不得參與投標之規定
7
旨:
有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所成立評選委員會之遴選評選委員作業,臺北市政府共計提出顧問、會員為投標廠商者之辭職或解聘及其支薪等 6 點疑問
8
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99 年第 4 季(10 月至 12 月)稽核監督各機關採購所見錯誤行為態樣情形及所見採購各案件數供參,避免機關發生相關採購缺失
9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應注意不得有故意擇期刊登,以不利於該廠商參與特定採購為目的之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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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檢送新修正「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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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檢送「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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