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8874959人
相關實務見解
1
裁判字號:
100年台上字第 922 號
要
旨:
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為,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者,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則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應不決標予該廠商,而如機關明知違反此規定,仍逕為決標者,自屬有所違法,但如其所據之證據尚有未明瞭者,仍須經調查並敘明後,始得無理由不備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