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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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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政府機關 (構) 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與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2
旨:
投標廠商投標文件內容中廠商聯絡電話相同,疑有重大異常關聯情事
3
旨:
修正「投標廠商聲明書」部分內容,增列投標廠商應查詢其是否屬政府採購法所稱拒絕往來廠商之項目
4
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 99.01.27 日召開之「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委託研究發展採購之執行問題及解決方案」座談會,其中對於中長期之跨年度研究計畫,如何避免空窗期之發生等問題均有所解答
5
旨:
配合「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不允許陸資資訊服務業者參與之規定,修正「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
6
旨:
修正「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及「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
7
旨:
函釋有關大專院校校內學術單位參與政府採購涉及之相關規定
8
旨:
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因應政府採購協定及國內外廠商參與投標之從寬認定及一致性,並避免文字爭議而修正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臺北市政府亦修正「臺北市政府投標須知範本」之附錄二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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