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其規範意旨係在落實並具體化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1 項所定,機關辦理採購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是以,機關辦理招標,於開標前所洩漏之領標、投標廠商名稱及家數等資料是否屬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所定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應於個案具體判斷是否足生差別待遇之結果,倘無差別待遇之影響,該等消息應屬無實益之資訊,而非應秘密之事項。 裁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