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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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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其決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之重申規定
3
旨:
依政府採購法第 27 條,機關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預算及預計金額,故公告系統之「預計金額」欄位,係屬選填性質,機關得自行決定是否於招標公告登載,如選登載者,亦得自行決定公開該預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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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機關辦理採購得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第 1 項及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於預算案未經立法程序前辦理招標,並應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於招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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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為協助各機關加速執行「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如因民意機關未能及時納入本年度追加減預算者,各級地方政府可依行政院主計處 9 6.02.08 院授主忠六字第 0960000862 號函訂頒「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辦理,而預算未經立法程序通過前,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 6 條第 1 項「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之規定,得先保留決標。故於招標文件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並不違反上開規定,且可避免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即決標、履約,嗣後因全部或部分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致生履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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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公開評選技術服務廠商作業流程」,適用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限制性招標遴選技術服務廠商之技術服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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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稽核監督後之機關應注意事項,分為準備招標文件、押標金保證金、決定招標方式、開標程序、等 12 種共 22 項注意事項及其所涉之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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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99 年第 3 季稽核監督各機關應行留意事項,包括準備招標文件、押標金保證金、決定招標方式、開標程序、審標程序、評選作業、底價訂定、決標程序、契約變更及驗收作業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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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機關如有辦理採購招標需要,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07.27 工程企字第 09800332951 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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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所詢地方政府因業務需要,在總預算案尚未完成審議前,可否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先行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招標、決標及簽訂契約等程序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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