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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為避免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發生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情形,特將各種可能發生之違失情形臚列如「選擇性招標錯誤行為態樣」,各機關勿犯相同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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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避免因符合資格之少數廠商觀望其他廠商是否投標再決定是否投標,而形成壟斷或刻意流標之情形,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機關於必要時以密件方式個別通知不同廠商至不同處所遞送投標文件;於邀標時,廠商除可以郵遞方式遞送外,擬採專人送達方式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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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為因應簽署世界貿易組織(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 ,爰修正「臺北市政府投標須知範本」及「臺北市政府投標須知範本應用須知」等 2 項,並自即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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