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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檢送修正後「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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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與第一百零一條適用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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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是否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之適用,應就個案性質妥為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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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要旨:
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1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機關通知廠商限期改善者,應載明限期改善之期間,免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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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要旨:
政府採購契約範本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1 條刪除後,有關延誤履約進度情節重大「停權構成要件之認定」及「涉及契約民事責任要件之認定」相關執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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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要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考量工程性質及需求參考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訂定契約,其中範本第 11 條第 2 款第 1 目、第 29 條、第 48 條及第 49 條係為廠商進度落後之處理機制(如本函所示),宜明訂於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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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要旨:
新北市政府修正「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07 年 10 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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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修正「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契約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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