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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及市區道路條例第 5 條等規定辦理,公告臺北縣轄內主管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業務,委辦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就其轄區範圍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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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關於請求確定國家賠償事件之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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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2 項所稱「管理機關」,係指法律所定之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理之機關而言,惟如有無法律所定之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理之機關時,始由事實上之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查事故發生於省道且同為臺北縣淡水鎮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內之市區道路,除經公路主管機關同意,或依委辦程序委由鄉(鎮、市)公所管理者外,應由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即臺北縣政府)養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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