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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公告委任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辦理市區道路設置管線或設施物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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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如欲將違反市區道路條例規定之處罰委由鄉(鎮、市)公所辦理,因屬不同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權限移轉而屬「委辦」性質,應於市區道路管理相關自治法規中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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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要旨:
直轄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畫區域以外之道路是否屬市區道路,應視該道路是否納入報經內政部核定公布之道路系統圖為判斷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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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要旨:
公告辦理臺北市市區道路設置管線或設施物申請案件及使用費之徵收處理業務,自 95 年 8 月 1 日起依規定委任本府新建工程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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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2 項所稱「管理機關」,係指法律所定之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理之機關而言,惟如有無法律所定之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理之機關時,始由事實上之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查事故發生於省道且同為臺北縣淡水鎮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內之市區道路,除經公路主管機關同意,或依委辦程序委由鄉(鎮、市)公所管理者外,應由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即臺北縣政府)養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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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要旨:
國家賠償法所稱之「管理機關」係指法律所定之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理之機關而言,如得由相關法規就市區道路及其附屬設施之設置、管理及維護等分工確認主管機關,得以該機關為國家賠償案件之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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