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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法院審理裁量處分之撤銷訴訟,於判斷其作成行政處分是否有濫用權力時,非取代行政機關行使裁量,而應就行政機關作成裁量之基礎事實予以認定,再以行政機關作成裁量之理由,判斷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無濫用權力。因此,對撤銷訴訟,行政機關作成裁量之基礎事實及裁量理由,當為判斷行政處分是否違法所必要。故事實審行政法院就此等事實,自應於審理中調查、認定,並於判決理由說明,否則即有判決不備理由及未依法調查證據之違背法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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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土地所有權人依自來水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之補償請求權,為公法上請求權,亦應於得請求時起適用一般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期間規定。該補償請求權依規定係為支付一次性的補償(償金),自以主管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為埋設管線時即為補償請求權之得請求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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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行政機關對於人民所發函文,究為行政處分,或係行政指導,應以該函文實質上是否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為認定之標準,非以形式上有無表明其名稱為行政處分而判斷;如該函覆內容已直接影響人民之權利義務並對外發生效力者,自屬行政處分。是以,行政機關既以函文限制土地所有權人不得在其所有土地上設置圍籬,並課予土地所有權人應限期拆除之義務,且告知土地所有權人不遵期履行將受處罰,已直接影響該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 765 條規定,就該土地得自由使用收益之權能,產生對土地所有權人不利益之法律效果,應屬行政處分,而與行政指導有別。另土地並非不特定公眾通行所絕對必要,顯不符合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要件行政機關認土地所有權人在土地上設置圍籬,有違規定,以原處分命土地所有權人限期拆除,逾期將處以罰鍰,並經公告後由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逕行拆除,自有違誤,訴願決定未予糾正,卻以原處分僅係行政指導,非行政處分為由,決定不受理,亦有未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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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建築法第 30 條、第 33 條第 1 項及第 34 條第 1 項等規定可知,建造執照之核發與否,係由建築主管機關在建物興建前,根據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等文件予以審核。是本件建築申請人提出相關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查後,既無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與相關函釋之情事,准予核發原處分之建造執照,即無違法可言,原告聲請法院至現場勘驗參加人興建之集合住宅有無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與相關函釋,自無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旨:
行政行為是否具有規制作用之內涵,應就有無權利義務或資格之創設、變更及喪失,權利義務或資格之存在、不存在或其範圍之確認,是否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之意思表示各等情予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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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臨時攤販集中場之設置許可,係就屬於公物性質的市區道路准允為特別使用,其性質為一般處分。且該設置許可既可依使用道路的空間範圍劃分,容屬可分的行政處分,得為一部之撤銷或確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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