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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檢送「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有財產委外經營使用之適用原則」
2
旨:
臺中縣縣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與促參法、採購法及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法規適用原則等規定適用疑義
3
旨:
辦理公有路外停車場促進民間參與開發計畫,是否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疑義
4
旨: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8 條所稱「委託民間機構營運」,係營運期間民間機構具經營權,待期限屆滿始歸還政府。與政府採購法第 7 條所稱「營運管理」由民間機構代政府為營運,經營權仍歸於政府之情形有異
5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 99 條辦理之廣義民參案件,履約期間土地租金減收之疑義
6
旨:
台北市政府各機關將市有財產委託法人、機構或團體經營、管理,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7
旨:
關於委託廠商經營中正國際航空站內餐廳適用法規疑義
8
旨:
有關商港區域內之港埠設施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及營運者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9
旨:
高雄縣岡山本○工業區開發委員會購置公務所需之設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10
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5 年 9 月 26 日「研商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委託經營或營運管理採購金額之認定疑義」會議紀錄
11
旨: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0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執行疑義
12
旨:
若機關欲向由政府採購法第 99 條規定所甄選出之廠商,於訂約後延長履約之期限者,非屬「甄選投資廠商」之規定程序,應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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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審計部調查各級政府 94 年至 100 年度依政府採購法第 99 條規定辦理收入性招標案件執行情形工程會意見對照表
14
旨:
政府採購法第 99 條所稱「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係指政府規劃或核准之建設,開放廠商自籌資金興建、營運,自不特定之第三人收取費用維持營運,並自負盈虧。如營運有向機關收取費用,則屬機關辦理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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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機關辦理電子化採購時,應符合政府電子採購網所建置機制及條件。為鼓勵機關積極參與,訂定 104 年推動目標達成率為 3% ,但得依實際辦理情形調整次年目標達成率
16
旨:
訂定各機關 105 年「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機制目標達成率為 6%
17
旨:
政府採購法第 99 條規定適用本法之範圍,限於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不適用同法第 101 條至 103 條之規定
18
旨:
國公有房舍屋頂出租設置太陽光電,如機關係依租賃契約收取租金,則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19
旨:
依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第 5 點辦理之採購案件,非政府採購法第 2、7 條所稱勞務採購;地方政府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依政府採購法第 99 條規定,無其他法律規定時,始適用該法第二、三章所定招標、決標及評選程序等
20
旨:
有關依據「促進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方案」辦理污水下水道BOT計畫是否適用促參法
21
旨:
關於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99 條規定辦理甄選投資興建、營運廠商之案件,其履約管理及驗收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22
旨:
為利於新北市政府和各一級機關執行訪視輔導作業,各機關、學校於辦理相關促參案件時,應將實施方案及契約補充條文納入契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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