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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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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有關臺北市政府修正「臺北市促進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一案,除第 4 條第 2 項、第 5 條第 1 項、第 6 條第 4 項後段、第 7 條及第 8 條規定,自即日起應屬無效外,其餘已備查
2
旨:
有關新北市政府修正「新北市保障原住民族就業自治條例」一案,除第 4 條第 3 項、第 5 條、第 6 條第 3 項後段及第 10 條規定,自即日起應屬無效外,其餘已備查
3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應僱用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其繳納代金之查核事項
4
旨:
訂定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廠商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計算方式
5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廠商繳納代金釋義
6
旨:
有關得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繳納代金之方式
7
旨:
修正得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繳納代金之方式
8
旨:
檢送「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之執行問題暨解決對策」會議紀錄
9
旨:
有關僱用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之查核事項,自即日起回歸由各收繳代金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查核
10
旨:
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僱用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其繳納代金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查核乙案
11
旨:
檢送政府採購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辦理採購之執行問題研討會會議紀錄
12
旨:
我國加入政府採購協定(GPA) 生效後,適用 GPA 之採購案件,應注意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規定
13
旨:
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係對於原住民提供最低限度保障,而臺北市促進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第 5 條意旨係加強對原住民福利予以保障,目的在於督促廠商於工程中兼顧原住民僱用而非課以廠商罰責,屬於地方自治權範圍
14
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廠商僱用身心障礙及原住民人數計算方式
15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應僱用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其繳納代金之查核事項,自即日起回歸由各收繳代金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查核得標廠商之僱用情況及催繳
16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應僱用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其繳納金之查核事項
17
旨: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自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委託臺灣銀行收繳原住民僱用代金並摯發收據
18
旨:
溢繳之原住民就業代金逕行抵繳其他月份應繳之原住民就業代金案
19
旨:
研商「協助廠商 (企業) 解決繳納原住民就業代金相關問題與籌組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紀錄
20
旨:
函示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應達其國內員工人總人數百分之一,若未達者則應繳代金
21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應僱用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其繳納代金之查核事項
22
旨:
營利事業依法繳納之代金及差額補助費,得列報為其他費用或損失
23
旨:
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工程採購投標須知、注意事項、工程採購契約、施工說明書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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