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3613531人
1
旨:
訂定「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
2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之適用疑義
3
旨:
關於政府機關 (構) 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與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4
旨:
約請學者專家編纂各類書籍,適用政府採購法
5
旨:
關於金融商品採購及日常理財作業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6
旨: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於九十三年二月三日以工程企字第○九三○○○ 三九一二○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
7
旨:
有關本會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新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第二項條文適用疑義
8
旨:
關於機關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外聘國內專家、學者,其支給相關費用之執行疑義
9
旨:
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
10
旨: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如有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辦理評選者,建議儘量將採購評選委員評選後所彙整製作之總表併於決標結果之通知事項,主動通知各投標廠商
11
旨: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4 條規定指派本機關公務員兼任評選委員者,該公務員於離去本職時,其評選委員之兼職,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應同時免兼
12
旨:
各機關因海棠颱風造成水災災害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13
旨:
旅遊服務屬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所稱之「專業服務」
14
旨:
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規定推薦專家學者納入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請注意受推薦者推薦資料之正確性,並避免有浮濫推薦情形
15
旨:
「旅遊服務」是否受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1 條規定之限制
16
旨:
檢送 95 年 1 月 25 日召開「最有利標實務執行問題研討會」會議紀錄
17
旨:
為提升政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專業性及公正性,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18
旨:
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原則」,並檢送「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19
旨:
機關辦理採購,如有依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規定辦理評選者,建議各機關於辦理廠商評選時,予以錄音或錄影,併同採購文件保存
20
旨:
有關「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及「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執行疑義
21
旨:
有關「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 6 點執行疑義
22
旨:
為針對採最有利標決標案件加強管考,並強化監督評選委員之遴選機制,建置「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
23
旨:
檢送政府採購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啟用說明會(地方機關)會議紀錄
24
旨:
為應「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將自 95 年 10 月 2 日中午正式啟用,相關提醒事項說明
25
旨: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採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者,有 2 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之處理事宜
26
旨:
為免機關辦理採購弊端,評選委員評選作業時應注意「評選委員須知」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相關規定
27
旨:
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採購之執行疑義
28
旨:
「政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更新使用
29
旨:
修正專家學者公會推薦書格式,增列受推薦者無因執行業務受懲戒之情形
30
旨:
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審議小組設置要點」部分規定
31
旨:
採購評選委員是否符合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公務員定義
32
旨:
函詢學校採最有利標或準用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採購,可否邀請家長會成員擔任校內評選委員
33
旨:
函詢「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 條之 1 所稱「工作成員」如何認定
34
旨:
函詢學校辦理午餐採購,得否請家長會成員擔任外聘評選委員之疑義
35
旨:
函示未能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4 條自建議名單覓得適當人選時相關處理事宜
36
旨:
函詢外聘學生家長擔任公立學校辦理營養午餐採購案評選委員之執行疑義
37
旨:
函復審計部派員調查各級政府民國 95 年度財物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辦理情形後,有關於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配合辦理之相關事宜案
38
旨:
為改善採購評選委員須知之作業方式不一,委員是否知悉內容,尚未建立確認機制此等機關以最有利標辦理採購時之共通性缺失,請各機關於評選前提醒評選委員注意「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內容
39
旨:
請各機關依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踴躍推薦品德操守佳之專家學者,俾利充實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
40
旨:
請各推薦機關就所推薦之專家學者資料重新檢視,維護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內容之正確性,避免因專家學者已離職、退休或資料不正確,致無法聯繫之情形影響機關作業
41
旨:
各機關於評選前辦理涉及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之採購作業,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執行保密措施
42
旨:
函示關於機關遴聘外聘評選委員,依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4 條之規定
43
旨:
發布關於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 6 點執行疑義解釋函之補充規定,請各機關參照說明事項辦理
44
旨:
學校辦理採購得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工程會函釋邀請家長代表擔任外聘評選委員,而評選委員係屬刑法第 10 條所指公務員適用範圍,應簽具採購評選委員切結書供機關參辦並藉以導正委員對職責的認知
45
旨:
為提升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之工程效率,訂有「莫拉克颱風災後工程採購及諮詢機制」、「如何提升採購效率一覽表」及「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 05 條第 1 項第 2 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等 4 項範例及相關措施
46
旨:
若社團法人之理、監事擔任評選委員之採購案,且該法人團體若為投標廠商者,該理、監事須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 條規定,擔任評選委員之該理、監事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
47
旨: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4 條所指之遴選外聘評選委員,應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之名單資料庫中選出,如未能從其中選出者,得敘明理由後簽報機關首長等人核定
48
旨:
外聘評選委員出席費用之支給,經由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決定,若招標內容眾多或涉及專門且為業務之重要文件資料,並有必要為招標前審查者,應支給外聘評選委員審查費,並須於會議招開前提供書面審查意見
49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4 條,遴選採購評選委員之程序,因目前已開放人工選人方式,故取消利用「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遴選專家學同案號僅可產生 1 次建議名單之限制
50
旨:
為避免造成機關作業困擾,機關遴選外聘評選委員時,除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7.08.22 工程企字第 09700349310 號函辦理外,亦可將專家學者出席評選委員會議之比率一併納入參考,以提升採購效率
51
旨:
為協助各機關正確辦理最有利標,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
52
旨:
有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所成立評選委員會之遴選評選委員作業,臺北市政府共計提出顧問、會員為投標廠商者之辭職或解聘及其支薪等 6 點疑問
53
旨:
修正「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刪除其中與政府採購法無直接相關之序號(五)限制,以免牴觸政府採購法或增加限制
54
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擬定政府電子採購網建立遴選公務員專區(常用公共工程專長類別)實施計畫,以推薦現職資深工程公務員參與政府評選,善用公務員專業
55
旨:
為營造健康採購環境,由公務員負起人民付託之採購工作,並符合「以資深公務員為主的評選制度」,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案件時,應考量遴選其他機關資深公務員擔任外聘評選委員
56
旨:
鑒於採購弊案發生原因,部份涉及洩漏評選委員名單情形,特召開「評選案於招標文件公告評選委員名單經驗分享」座談會並檢送其會議記錄一份
57
旨:
有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準用準用最有利標辦理廠商評選,議價階段不訂底價之執行疑義
58
旨:
為提昇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內容之正確性,請各推薦機關(構)就所推薦之專家學者重新檢視其資料正確性
59
旨:
為提升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女性專家學者比率,請機關、公會踴躍推薦品德操守佳之女性人選
60
旨:
各機關辦理採購評選案,宜優先遴派內部適任人員擔任評選委員,如機關人員有專業不足之處,則遴聘外聘委員補強
61
旨:
修正「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62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第 2 項規定之適用範圍
63
旨:
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 指標)」範本
64
旨:
函釋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 條第 3 款規定之適用情形
65
旨:
為提升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女性專家學者比率,請踴躍推薦品德操守佳之女性人選
66
旨:
機關請檢核推薦之專家學者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及相關公開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
67
旨:
機關辦理個案採購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修正前後規定之疑義
68
旨:
訂定機關辦理個案採購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其任務、組成及遴選方式補充說明
69
旨:
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 2 點規定,採購機關邀請採購機關以外之個人出席會議,除前揭要點第 4 點所定情形外,得支給出席費
70
旨:
為提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女性專家學者比率,請踴躍推薦品德操守佳之女性人選
71
旨:
機關(構)應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及相關公開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
72
旨:
機關(構)應檢核已推薦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並儘速以電子化方式辦理有效期 3 年續行推薦作業
73
旨:
重申機關辦理評選作業及遴選評選委員應注意及依規定處理之情形
74
旨:
修正「採購評選委員專家學者專長類科別一覽表」,並自即日起生效
75
旨:
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 條第 3 款規定,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規劃之講師邀約名單」、「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暫訂』教育訓練課程規劃講師名單」中包含評選委員,因「暫訂」非屬確定之內容,評選委員於評分時尚難就「規劃」、「暫訂」之內容評分,建議機關辦理類案時,於招標文件明訂廠商投標文件所載履約工作成員皆須確定人選,避免上開情形
76
旨:
為提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女性專家學者比率,請各機關依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協助推薦女性專家學者
77
旨:
各機關應檢核已推薦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及相關公開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
78
旨: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為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所稱之公務員
79
旨: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如有依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規定辦理評選者,建議儘量將採購評選委員評選後所彙整製作之總表併於決標結果之通知事項,主動通知各投標廠商
80
旨:
為確保本府各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依規定辦理採購評選,訂定「臺北市政府採購評選委員倫理規範」
81
旨:
鑑於現職公務人員於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中比例較低,臺北市政府重申,請推薦資深工程專長公務員,以善用其專業、守法之特質,使其能積極參與政府評選案
82
旨:
為提高依照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設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之性別人數及比率,機關辦理推薦時請踴躍推薦品德操守佳之女性人選
83
旨:
最有利標公開評選實務作業二十四問
84
發文字號:
旨: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17 條非屬政府採購法所列招標方式特別規定,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委員係依第 11、19 條組成,非依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組成,故徵選過程、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委員規定應以該辦法為準,惟個案執行過程中有利益衝突之虞者,建議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32、33 條迴避相關規定辦理
85
旨:
學校辦理採購,得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工程會函之說明,外聘家長代表擔任評選委員,而評選委員係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指公務員,應簽具採購評選委員切結書供機關參辦,並藉以導正委員對職責的認知
86
旨:
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應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公正執行採購評選職務,機關公職人員於涉及其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之關係人獲聘為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過程中,應自行迴避
87
旨:
函詢採購評選委員是否有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之適用
88
旨:
公務人員經遴聘為採購評選委員會及促參甄審委員會之委員,於辦公時間前往參加相關會議或活動,得否核給公假
89
發文字號:
旨:
有關所屬專業教授協助審查建築師投標之服務建議書等得否支給審查費一案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