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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3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17 號
法律問題:
獨資商號A負責人甲因容許他人借用商號A名義及證件供他人參加投標,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容許借名投標罪」,經法院依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第九十二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判處「甲因執行業務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七月;A科罰金新台幣五十萬元」,是否合法?
2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50800470 號
法律問題:
政府採購法第 92 條規定「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所謂廠商是否以法人為限?
3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60802397 號
法律問題:
甲公司總經理 A 為標得某鄉公所採購案,乃向乙公司負責人 B、丙公司負責人 C 借得乙、丙公司之證照、大小章等,作為圍標之用,經調查局查獲後,將 A、B、C 及甲、乙、丙均列被告移送地檢署偵辦。檢察官認 A 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前段罪嫌,B、C 係犯同項後段罪嫌,甲、乙、丙則應依同法第 92 條處以 87 條第 5 項所定罰金刑。惟 A、 B、C 三人均無前科,工程金額亦不高,檢察官如認以緩起訴為適當,可否對全體被告(包括自然人、法人)均處分緩起訴並均命履行一定行為?
4
發文字號:
100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 第 3 號
法律問題:
機關於辦理政府採購時,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而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行為,是否適用時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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