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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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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各機關辦理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應於公告當日將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各乙份函送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署打擊黑金執行小組列管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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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為免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時有違法情事影響政府清廉形象,檢送「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資料提醒技術服務或工程廠商注意法令規定並請於投標前檢附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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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指定臺灣銀行為辦理鋼筋、柏油、水泥及水泥製品計 4 項大宗營建材料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機關,並自 97 年 2 月 1 日起提供各機關訂購,但經查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發現各機關採用不多,擬將陸續停辦,為利公共工程之推動,各機關需預為因應採取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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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因建築師法、政治獻金法、技師法、貪污治罪條例內容修正,配合修正「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或其人員切結書」。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時,請併同切結書納入招標文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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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廠商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一審為無罪判決,二審變更為有罪,且符合第 101 條其他款次規定者,仍依為通知並為必要註記;不符合者,因舉輕以明重,第 101 條第 1 項第 6 款應包含經有罪判決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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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函釋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2 款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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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機關辦理採購發現投標廠商疑有借牌圍標行為時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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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設計監造採購,如涉及國家機密案件者,應依政府採購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以避免發生洩密事件致影響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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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行政罰法第 45 條、政府採購法第 92 條、營造業法第 54 條等規定參照,如營造公司一行為違反政府採購法及營造業法,且前者經地方法院檢察署以緩起訴處分在案,則仍有行政罰法第 26 條適用,裁處權時效係自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算,如又尚未逾 3 年裁處權時效期間,主管機關仍可依營造業法規定裁處罰鍰;又營造業法「廢止其許可」與政府採購法「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本有不同,從而不影響主管機關依該法廢止其許可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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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公司法關係企業之公司在同一標案中是否可同時參與投標?若參與同一招標案件是否有圍標之嫌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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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修正「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契約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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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為增進農民福利及農業發展,訂定農業科技創業投資計畫,並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科技創業投資計畫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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