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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之上級機關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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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檢送政府採購法第 9 條第 2 項及其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2 項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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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要旨:
有關各機關基層人員辦理採購作業,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辦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並建立投標須知範本、多種採購契約範本及表單格式供機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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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要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商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算疑義」會議紀錄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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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要旨:
有關各鄉鎮市公所及附屬機關學校辦理最有利標案件,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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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要旨:
為因應簽署世界貿易組織(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 ,爰修正「臺北市政府投標須知範本」及「臺北市政府投標須知範本應用須知」等 2 項,並自即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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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要旨:
為促進原住民就業,保障原住民工作權及經濟生活,各機關學校及機構於辦理原住民族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事項時,應遵循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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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要旨:
國防部所屬單位辦理採購若遇相關執行疑義,為落實採購法規釋疑單一窗口應先循行政體系函請國防部國防採購室協處,請勿逕行文洽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會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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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要旨:
參照政府採購法第 9 條、刑法第 1 條等規定,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函釋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權責,非法務部業務,又行為若構成犯罪,應否或得否免責,須就具體個案情節由承辦檢察官或法院加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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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自行開發之軟體為著作權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0 款所稱之電腦程式著作,若遭盜版時,盜版者可能侵害該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改作權或公開傳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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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要旨:
各機關應確實依規定辦理原住民地區採購作業,並釐清小額採購及全部或部分排除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採購,是否應由原住民廠商承包,且應研訂相關採購之最有利標決標之分階段作業方式,及整合相關作業資訊置於網站查詢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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