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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機關委託土木技師事務所設計監造之公共工程,其工程材料試驗單位與該事務所為同一單位是否可行之疑義
2
旨:
技師、建築師辦理公共工程之規劃有違綁標限制者,應各依政府採購法、技師法、建築師法為技師懲戒及建築師懲戒或作為違反法令及程序之依據
3
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
4
旨:
各機關辦理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應於公告當日將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各乙份函送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署打擊黑金執行小組列管監控
5
旨:
檢送「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6
旨:
有關電梯設備廠商資格,請依說明事項檢討修正,未修正前請勿開標決標
7
旨:
檢送「機關委託同一或不同廠商辦理工程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建議事項表」
8
旨:
廠商之課長職等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4 項之罪,是否有同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之適用
9
旨:
為免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時有違法情事影響政府清廉形象,檢送「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資料提醒技術服務或工程廠商注意法令規定並請於投標前檢附切結書
10
旨:
工程採購履約管理事項符合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或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之情形,得以另案簽訂契約或以變更原契約方式
11
旨: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應避免廠商低價搶標影響技術服務品質,及選擇優良廠商決標之作業方式,以維護公共工程研究規劃、設計、監造及專案管理品質
12
旨:
因建築師法、政治獻金法、技師法、貪污治罪條例內容修正,配合修正「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或其人員切結書」。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時,請併同切結書納入招標文件辦理
13
旨:
廠商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一審為無罪判決,二審變更為有罪,且符合第 101 條其他款次規定者,仍依為通知並為必要註記;不符合者,因舉輕以明重,第 101 條第 1 項第 6 款應包含經有罪判決之情形
14
旨:
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設計監造採購,如涉及國家機密案件者,應依政府採購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以避免發生洩密事件致影響國家安全
15
旨:
有關公司法關係企業之公司在同一標案中是否可同時參與投標?若參與同一招標案件是否有圍標之嫌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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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為增進農民福利及農業發展,訂定農業科技創業投資計畫,並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科技創業投資計畫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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