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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關於投標廠商之押標金本票連號乙案,其處理方式之說明
2
旨:
各機關辦理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應於公告當日將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各乙份函送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署打擊黑金執行小組列管監控
3
旨:
機關採購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作業規定
4
旨:
檢送「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5
旨:
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2 年 11 月 6 日工程企字第 09200438750 號函與關於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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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範本」
7
旨:
廠商之課長職等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4 項之罪,是否有同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之適用
8
旨:
為免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時有違法情事影響政府清廉形象,檢送「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資料提醒技術服務或工程廠商注意法令規定並請於投標前檢附切結書
9
旨:
因建築師法、政治獻金法、技師法、貪污治罪條例內容修正,配合修正「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或其人員切結書」。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時,請併同切結書納入招標文件辦理
10
旨:
廠商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一審為無罪判決,二審變更為有罪,且符合第 101 條其他款次規定者,仍依為通知並為必要註記;不符合者,因舉輕以明重,第 101 條第 1 項第 6 款應包含經有罪判決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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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訂定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認定屬「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之情形,並自 104 年 7 月 17 日起生效
12
旨:
投標廠商因一行為同時構成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及第 6 款情形時,因構成要件獨立而分別適用。且已依其中一款裁處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不得再以其他款次通知,以符合一事不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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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廠商人員涉有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之罪者,不僅限於該條第 1 項至第 4 項之行為類型,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不予發還或追繳
14
旨:
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15
旨:
函釋廠商於政府採購法 108.05.22 修法前有第 87 條各項構成要件事實之一,及就招標、審標、決標事項對公務員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情形,機關於修法後始發現該等事實,適用政府採購法新舊法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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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函釋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2 款之相關規定
17
旨:
函釋廠商觸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3、6 項之罪,第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嗣第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另諭知緩刑確定,有關停權期間之相關規定
18
旨:
有關機關辦理採購發現投標廠商疑有借牌圍標行為時之處理方式
19
旨:
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設計監造採購,如涉及國家機密案件者,應依政府採購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以避免發生洩密事件致影響國家安全
20
旨:
政府採購法之採購行為,應限於該法所定之採購行為,如屬市有房地出租收取租金,以供承租廠商設置自動販賣機具,與前揭行為類型未符,雖投標須知敘明參照政府採購法辦理,仍非謂該案即屬該法所稱採購行為
21
發文字號:
旨: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17 條非屬政府採購法所列招標方式特別規定,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委員係依第 11、19 條組成,非依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組成,故徵選過程、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委員規定應以該辦法為準,惟個案執行過程中有利益衝突之虞者,建議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32、33 條迴避相關規定辦理
22
發文字號:
旨:
執行業務而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後段,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者,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政見參加投標罪,自應依相關規定處罰。至於處罰後得否再依營造業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裁處行政罰乙節,應視相對人及行為是否皆為同一而定。若均為同一,則不應再依營造業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罰鍰,但仍得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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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規定追繳押標金,如廠商係合夥組織,且已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於尚未證實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應僅向該廠商追繳押標金,不應將各合夥人一併列入追繳對象;又合夥如未完成清算程序,合夥關係仍應視存續,機關追繳之行政處分書應送達其變更後代表人
24
旨:
有關公司法關係企業之公司在同一標案中是否可同時參與投標?若參與同一招標案件是否有圍標之嫌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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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有關某公司前往投標,同時又由該公司之另一關係企業再領投一標之情形
26
發文字號:
旨:
社團法人高雄市不○產估價師公會因限制會員投標金額,涉及聯合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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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修正「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契約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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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為增進農民福利及農業發展,訂定農業科技創業投資計畫,並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科技創業投資計畫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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