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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採購程序於決標處分作成前,依據公法規範,決標處分是否合法,也應依公法法理檢驗。但參與投標程序而未得標廠商,並非決標處分之相對人,就決標處分是否違法之爭執,是否具有權利保護必要,得否以決標處分為程序標的,向行政法院請求救濟,卻非全無爭議。目前司法實務多傾向認可其類似「競爭者訴訟」:決標處分若經撤銷,未得標廠商即可將得標廠商「取而代之」者,於得標廠商未履約完畢前,未得標廠商得以撤銷訴訟救濟之,如已履約完畢驗收合格,則尚非不得以確認決標處分違法之訴訟代之。(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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