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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修正「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
2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中,政府採購法第 56 條第 3 項採「逐案核准」之執行方式
3
旨:
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3 第 2 項所稱「上級機關」之意涵
4
旨:
建議機關於代辦協議書明訂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之權責劃分處理原則
5
旨:
關於廠商與機關因採購履約爭議事件,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時,請監督並嚴格審核是否無正當理由不同意調解建議、方案或拒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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