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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專案管理技術服務,其監造計畫提送時程疑義
2
旨:
有關公共工程以「海砂」作為回填材料適用疑義
3
旨:
公共工程是否禁止使用海砂作為基礎填埋材料釋疑
4
旨:
有關發包訂約後,擬自工程結餘款增列品管費用,是否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5
旨:
有關 貴處辦理「高雄市立鼎○國民中學活動中心新建工程」決標之疑義
6
旨:
修正「採購契約要項」部分規定
7
旨:
原住民合作社承包工程,契約規定外加之營業稅,機關應否給付疑義
8
旨: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依仲裁法規定訂立仲裁協議,提付仲裁
9
旨:
機關與廠商之履約爭議,如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而不能合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建議依仲裁法第 1 條規定訂立仲裁協議,提付仲裁
10
旨:
為避免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因機關無預算支付工程款或尚未取得工程所需用地,致工程延宕,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招標前應先確定預算來源及施工用地取得
11
旨:
專案管理技術服務,其監造計畫提送時程疑義
12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之執行疑義
13
旨:
為加速解決爭議,故廠商如有提付仲裁之請求,機關若顯無正當理由原則上應配合
14
旨:
有關營建工程中,其物價指數調整,該執行作業疑義
15
旨:
統包工程適用或準用「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物價指數增減率之計算方式規定
16
旨:
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第 2 項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相關事項規定
17
旨:
機關辦理「站區環境清潔維護工作」勞務採購,廠商申請調漲契約價金之相關疑義
18
旨:
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第 2 項修正前已經調解不成立之工程採購案件適用疑義
19
旨:
「研商『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1 目規定之執行方式」會議紀錄
20
旨:
函示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提付仲裁適用時點之規定
21
旨:
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始有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第 2 項之適用
22
旨:
發布各機關辦理 97 年以前及 98 年以後工程採購,關於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之方式及物價調整款預算籌編之規定
23
旨:
各機關依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與廠商協議物價調整補貼計算方式時,勿強予加列依個別項目指數計算物價調整之方式,以免造成爭議
24
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為配合分擔物價變動風險之公平合理,應依個案和需要而為適當物價指數之調整方式,並可參酌「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將其納入招標文件中
25
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 99.06.11 日所招開之「研商採購契約範本納入仲裁約定事」會議記錄
26
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依政府採購法或仲裁法或民事訴訟法規定採調解、仲裁或提起訴訟,均屬合法之契約爭議處理方式。但為提升採購執行效率,廠商要求機關合意仲裁者,機關以同意較為妥適
27
旨:
逾期違約金,係損害賠償額預定性之違約金。因可歸責廠商之事由致解除契約,依民法第 260 條規定,機關仍得按契約計算逾期違約金
28
旨:
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之追繳押標金通知,及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或向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或調解,於共同投標案件,應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為之
29
旨:
機關得善用採購審查小組機制快速解決採購履約爭議,無需依循調解、仲裁或訴訟等履約爭議處理方式處理
30
旨:
政府採購政策,應普遍鼓勵政府機關使用仲裁條款。機關對於仲裁判斷結果,如欲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請踐行成本效益評估
31
旨:
機關與廠商間關於採購之履約爭議,當事人得善用申請調解、提付仲裁等多元爭議處理機制,以利快速解決爭議
32
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第 67 次委員會議」會議紀錄 1 份,有關採購稽核業務績效考核辦理成果部份,應依本次會議決議事項檢討辦理
33
旨:
關於廠商與機關因採購履約爭議事件,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時,請監督並嚴格審核是否無正當理由不同意調解建議、方案或拒絕仲裁
34
旨:
「廠商如有提付仲裁之請求,機關原則上應予配合」執行疑義
35
旨:
有關發包訂約後,擬自工程結餘款增列品管費用,是否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36
旨:
臺北市市場管理處之整修工程,未依規定在履約期程屆滿前辦理契約變更程序,亦未於工程結算驗收時對結算金額提出異議,廠商針對物價調整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37
旨:
基於公共工程履約爭議應快速有效解決,如機關遇履約爭議無法解決時,可備妥相關資料,函請臺北縣政府採購處予以進行行政上之指導
38
旨:
各機關有關工程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有關仲裁機構之選定請依規定辦理
39
旨:
有關物價指數調整補貼案,請依「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給予物價調整
40
旨:
機關對於工程採購爭議仲裁程序之準備事宜
41
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調解不成立之工程採購案件法規適用問題會議紀錄
42
旨:
有關臺北市採購稽核小組辦理稽核監督時,對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列各機關之缺失,應確實改善,如對同一缺失重複達 3 次者,將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規定提報檢討
43
旨:
為因應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第 2 項條文修正,臺北市政府各機關不同意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所作成之調解建議,應請書面敘明不同意理由並評估仲裁利弊,提送法規會表示意見
44
旨:
為兼顧公平正義與實際作業之可行性,「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要求營造業者申請時,於契約變更應提出之協議書,書明訂約廠商與分包廠商就所獲補貼款之處理,已達成協議
45
旨:
配合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修正公布,為維護政府各機關之權益各機關對於工程採購爭議之仲裁程序,應預作準備
46
旨:
函頒「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暨「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行使職權注意事項」各乙種
47
旨:
新北市政府修正「新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105 年 10 月版)」
48
旨:
檢送修正後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招商作業會同擬訂招商文件內容檢視表
49
旨: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85-1 條規定,廠商與機關調解不成立而提付仲裁,為避免各機關學校因不諳仲裁程序致仲裁結果不利機關,故提供仲裁程序流程圖及該條文相關函釋要旨為參考
50
旨:
修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部分條文
51
發文字號:
旨: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時,究是否利用仲裁途徑加速解決爭議
52
發文字號:
旨:
就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履約爭議處理方式,擬納入強制仲裁之疑慮說明
53
發文字號:
旨:
函詢適用政府採購法時涉及仲裁法相關疑義
54
發文字號:
旨: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且調解如係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亦不得拒絕之
55
旨:
當事人如採購契約未訂仲裁協議,而於履約爭議發生後始同意交付仲裁尚非法所不許,如當事人為求採購機關同意提付仲裁,而對公務員有行賄或交付不正利益情事,則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至第 6 條罪嫌之虞
56
旨:
有關仲裁法第 1 條執行疑義
57
旨:
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第 2 項修正前已經調解不成立之工程採購案件適用疑義
58
旨:
關於內政部營建署代辦「經濟部南港展覽館新建工程」所涉工程履約爭議調解案得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之疑義
59
旨:
函詢關於政府採購法第 85-1 條第 2 項修正公布施行前,廠商提付仲裁於執行時之疑義
60
旨:
研商「建立工程仲裁配套機制」座談會結論事項
61
旨:
配合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修正公布,為維護政府各機關之權益各機關對於工程採購爭議之仲裁程序,應預作準備
62
旨:
函復關於調解委員就同一事件可否擔任仲裁人之意見為:雖法無明文規定,但為確保仲裁制度之公平與公正,並避免調解委員於調解程序未盡全力致調解資源浪費,宜採迴避擔任仲裁人
63
旨:
有關「屏東縣屏東市中山公園民間投資開發案」,雙方當事人就契約爭議係約定「得」採仲裁方式解決,故倘有爭議發生時,當事人仍得選擇以訴訟或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如選擇以仲裁方式解決者,須另有仲裁合意始為適法
64
旨:
民法第 95 條規定及相關實務見解參照,如表意人以書信為意思表示,該書信達到相對人,相對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接收時,該書信既已達到相對人支配範圍內,相對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應認為已達到而發生效力
65
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修正「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契約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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