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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有關爭議處理之規定
2
旨:
檢送「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定核准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
3
旨:
有關 貴處辦理「高雄市立鼎○國民中學活動中心新建工程」決標之疑義
4
旨:
有關電梯設備保固項目是否包括設備之保養乙節
5
旨: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與第一百零一條適用之疑義
6
旨:
原住民合作社承包工程,契約規定外加之營業稅,機關應否給付疑義
7
旨:
修正「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
8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中,政府採購法第 56 條第 3 項採「逐案核准」之執行方式
9
旨:
為加速解決爭議,故廠商如有提付仲裁之請求,機關若顯無正當理由原則上應配合
10
旨:
廠商對於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是否得依訴願程序辦理疑義
11
旨:
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3 第 2 項所稱「上級機關」之意涵
12
旨:
修正「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刪除其中政府採購法第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情形
13
旨:
準用,係指性質相近可予援用者應適用之,性質不相近不能加以援用者,得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及第 102 條所定廠商請求償付申訴規費之規定,與第 75 條及第 76 條所適用之情形雖有別,仍得予以準用,並循行政訴訟解決
14
旨:
機關辦理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並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者,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第 1 項另為適法處置之期限,類推適用同法第 75 條第 2 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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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廠商如有提付仲裁之請求,機關原則上應予配合」執行疑義
16
旨:
政府採購爭議對於執行或推動均有影響,為利採購爭議之有效解決,並發揮督導功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將招開「提升公共建設品質及效率具體作法座談會」,用以宣導爭議處理之策略與作法
17
旨:
各機關有關工程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有關仲裁機構之選定說明
18
旨:
關於「廠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付之必要費用,是否有「國家賠償法」及「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之適用疑義乙案
19
旨:
關於「廠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付之必要費用,是否有「國家賠償法」及「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之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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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政府採購法第 50、85 條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2.05.17 工程企字第 10200140060 號函參照,廠商因機關辦理採購決標後,撤銷決標並解除契約,請求履約準備損失,應無國家賠償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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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國防部函請釋示政府採購法有關條文對預算執行之處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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