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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有關爭議處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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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 貴處辦理「高雄市立鼎○國民中學活動中心新建工程」決標之疑義
3
旨:
關於決標後,經機關審標結果誤判為不合格標之廠商提出異議,後續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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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廠商對於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是否得依訴願程序辦理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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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追繳押標金,如獨資商號負責人變更屬民法第 305 條之概括承受,應向現負責人追繳。且原負責人於 2 年內負連帶責任,亦得向前負責人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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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機關辦理採購,請注意保管底價單,避免遭竄改
7
旨:
機關辦理採購於審標期間,發現廠商屬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將該廠商認定為不合格廠商;認定為不合格廠商後,不因嗣後停權期間屆滿而恢復為合格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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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函釋政府採購法第 84 條第 1 項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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