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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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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之適用疑義
2
旨:
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有關爭議處理之規定
3
旨:
廠商對於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是否得依訴願程序辦理疑義
4
旨:
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經提起訴訟後,因涉及公益而不得成立訴訟上和解。法院僅須就有無違背法令及有無註銷情形予以審理。且機關與廠商就私權爭議成立民事上和解,並無拘束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作成異議處理結果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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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係規範私法上交易行為,而私法交易行為之成立時點,係以「簽約與否」為斷,因此,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與機關簽約前,尚無該條所稱之交易行為,無從依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而不予開標、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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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關於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是否得應人民請求,提供其參考釋疑
7
發文字號: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對於招標、審標、決標事件之爭議,及機關處理異議之結果等法律性質疑義
8
發文字號:
旨: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避免具利益衝突之特定私法交易行為發生,以遏阻不當利益輸送。關係人向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得標之採購案,既屬決標後撤標階段,採購機關尚未與關係人簽立契約,則難謂已成立所謂之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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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公職人員或關係人,不得與其服務或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等行為,如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該行為應歸於無效,惟採購契約之效力仍應視民法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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