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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99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三
法律問題:
若廠商與鄉公所簽訂採購案契約,而後經檢察官偵查發現有借牌投標情事,後廠商受緩起訴處分並繳納公益金;鄉公所對廠商發函通知追繳押標金及刊登於採購公報並停權 3 年,此時,若廠商不服提起異議,而鄉公所將停權期限變更為 1 年,廠商因此而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則廠商應繳納之申訴審議費,應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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