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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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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為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民營化後之公營事業非屬政府機關,且皆屬營利事業故得捐贈政治獻金
2
旨:
就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採購,其允許財團法人等學術機構參與時,應予特別規範乙案
3
旨:
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之員工消費合作社,如接受醫院委託提供病患伙食,是否有違合作社法第 3 之 1 條第 2 項規定
4
發文字號:
旨:
臺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具備承攬政府各類營繕工程資格
5
旨:
關於辦理委託學術性質研究計畫廠商資格可否訂定為大專院校或專業研究機構及有關「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意見
6
旨:
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之員工消費合作社,如接受醫院委託提供病患伙食,是否有違合作社法第 3 之 1 條第 2 項規定
7
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 99.01.27 日召開之「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委託研究發展採購之執行問題及解決方案」座談會,其中對於中長期之跨年度研究計畫,如何避免空窗期之發生等問題均有所解答
8
旨:
機關辦理涉及陸資企業參與之採購,應依中華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或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處理。依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之大陸地區廠商,得限制其參與;依中華民國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第三地區法律設定登記之外國陸資廠商,適用政府採購協定;依中華民國法律設定登記之我國陸資廠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限制其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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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以獨資商號名義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應通知廠商並刊登公報之違法情形,縱已變更商號名稱或負責人,其通知及刊登對象為該商號,不擴及其負責人
10
旨:
政府採購法未限制大專院校必須以「學校」名義參與投標;又以「大專院校校內學術單位」或「大專院校以學校名義」參與投標及簽約時,後續遭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停權效力有別
11
旨:
函釋有關大專院校校內學術單位參與政府採購涉及之相關規定
12
旨:
有關「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 15 條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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