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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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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有關爭議處理之規定
2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對異議之處理
3
旨:
檢送政府採購法第 76 條第 1 項執行疑義
4
旨:
廠商對於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是否得依訴願程序辦理疑義
5
旨:
準用,係指性質相近可予援用者應適用之,性質不相近不能加以援用者,得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及第 102 條所定廠商請求償付申訴規費之規定,與第 75 條及第 76 條所適用之情形雖有別,仍得予以準用,並循行政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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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之追繳押標金通知,及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或向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或調解,於共同投標案件,應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為之
7
旨:
函釋政府採購法第 84 條第 1 項之相關規定
8
旨:
函頒「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暨「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行使職權注意事項」各乙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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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49 條規定,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第 76 條及第 102 條所定異議及申訴制度係屬法定特別救濟方式,與該條所稱「基於法規之申請」有別,應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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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於招標機關未於異議處理結果教示救濟期間及受理機關時,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適用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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